活動訊息
20 2015 Oct

政府調和活動自由與安全管制 持續健全活動安全規範

為協助政府機關推動政策與防災之宣導,俾使民眾建立正確防災知識觀念,來確保自身生命財產之安全;特於本公司新聞單元版面,轉載其最新發佈之新聞訊息,與大眾共同分享防災知識。茲將擷取消防署新聞之部份內容,轉貼刊載如下:

今(104)年6月27日八仙水上樂園發生粉塵暴燃,造成人命傷亡的不幸事件,為優先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內政部已完成法制作業程序,於今年7月10日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大型群聚活動除粉塵外,亦存有推擠、踩踏、臨時建築物倒塌等之潛在風險,及現場交通、疏散、救護等應變作為,應由主辦單位自主規劃負責,中央地方應予以許可、備查及督導,涉及層面廣及複雜。因此,內政部於104年8月19日舉辦「大型活動管理論壇」,除就跨年晚會、臺灣燈會、宗教團體繞境、路跑、泳渡等運動、遊樂場區活動的安全管理及執行情形與國內外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與概況進行專題報告外,也針對「大型活動如何界定」、「由中央立法或由地方制定自治條例規範何者較為妥適」、「災害時應變中心開設機制」、「管理方式採事先申請許可抑或備查機制」、「活動進行時的管理措施」與「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檢討」等重要課題進行研討,並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葉欣誠主持綜合座談,初步達成「將依活動持續時間、人數、空間與類型等因子界定大型活動,例行性、日常業務範圍或選舉活動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活動,原則不納入大型活動範圍」、「管理方式由中央擬定大型活動之方案、通則或準則,讓地方依循;地方朝訂自治條例方向辦理」、「災害發生時,主辦單位依其應變計畫實施初期應變,政府依災情程度啟動相關應變機制(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開設應變中心)」、「大型活動將採申請許可為管理方法之一,依強度彈性採核備、報備管理」、「各地方政府於制定自治條例時參酌行政罰法針對禁止行為之處分納入規範」及「重新檢討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納入大型活動界定、管理方式、涉跨境之處理」等6點共識。

目前公部門自行辦理、委辦或民間於公部門經營場地、道路辦理之各類型活動已有適當之安全管理機制。為持續落實論壇各項共識,並強化大型活動管理法制化作為,內政部已擬具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方案(草案),嗣於104年10月12日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達成共識,將提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討論確定後函頒施行,希望未來在中央、地方與各方團體共同努力下,補足以往未規範民間場所辦理大型群眾活動不足之部分,並兼顧人民權益、活動多元等需求,使社會少一分災害損失,多一分溫馨祥和。

 

新聞來源: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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